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异地“商转公”和自愿缴存人对冲还款业务的通知》(邯公积金委〔2025〕5号)规定,异地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业务办理条件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公积金委规〔2024〕1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异地贷款、“商转公”、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相关业务的实施意见》(邯公积金委〔2024〕3号)规定,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商转公”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2.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原商贷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且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4.原商贷历史记录中不存在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行为;
5.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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