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支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额20万元、住院期间津贴100元/日。某日,赵某向邯郸支公司报案称“赵某在邯郸市某县某村自家苹果园内,苹果采摘作业时不慎摔伤,在县民营医院就诊(以下简称医院,非定点直接结算医院)。检查后,医院诊断赵某为右下肢胫骨骨折,住院行手术治疗,15日后出院,共产生医疗费2.7万元”,并据此向邯郸支公司索赔医疗费2.7万元,住院津贴1500元,合计索赔2.85万元。邯郸支公司只赔偿了赵某赔偿9600元。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自行和解。后赵某到某人民法院提起差额之诉,要求邯郸支公司追加赔偿1.89万元,某人民法院在诉前委派邯郸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调解过程】
赵某提供了保险合同正本、合同条款、住院医疗收据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并认为现有证据充分,邯郸支公司应当赔偿2.85万元。邯郸支公司认为,对赵某索赔的住院津贴1500元(15日×100元/日=1500元)没有异议,同意赔偿1500元;对赵某索赔的2.7万元住院医疗费有异议,经过调查得知,赵某产生的2.7万元医疗费,在某县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农合)已经报销了1.89万元,只同意赔偿医疗费8100元(27000元-18900元=8100元)。
调委会指派调解员,会同双方当事人对该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1.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2.纠纷所涉意外事故真实,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3.赵某在医院住院15日,期间行内固定复位手术,治愈出院,共产生医疗费2.7万元。4.农合报销档案,证明赵某本次住院治疗已报销1.89万元。5.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住院医疗费系补偿性质,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各类保险报销的总额,以实际住院费为限。
调解员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进行调解:1.赵某辩称,因邯郸支公司不予全额报销,故谎称住院医疗收据遗失;但农合系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冲突,已经交纳了两份保险费,应当获得双份补偿。2.邯郸支公司辩称,赵某索赔住院医疗费超过8100元的部分,系重复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涉嫌过程不当得利,不应当支持。3.调解员根据调查的事实,结合法律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对双方分别进行了劝导和释明风险,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赵某自愿撤回差额之诉。
【案例点评】
赵某参保的农合、购买的商业保险,均赋予了赵某住院医疗费的请求权,但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虽然两个请求权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二者均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赵某关于住院医疗费重复主张的部分,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合条例均规定了补偿原则,赵某住院医疗费的请求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赵某若首先向邯郸支公司索赔,可以获得全额补偿;赵某若首先向农合索赔,差额部分再申请邯郸支公司赔偿,也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分析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系赵某混淆了等额给付与差额补偿的关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性质分两类:一类是定额给付性质保险,此类保险建立在生命健康权无价基础上,例如意外死亡伤残保险,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等额保险金(排除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另一类是等额补偿性质保险,此类保险建立在损失补偿原则之上,是区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与博彩的重要特征,例如住院医疗费、住院津贴补助保险,此类保险受填补损失、禁止不当得利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