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130108MJ0787818X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48号国际名邸1-1-303、3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靳秀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020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河北省广告检测平台线索: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于9月29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的广告,含有通过率,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中,2025年9月29日发布的广告含有“通过率96%”内容。该公司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将微信公众号广告制作与发布委托给刘欣,该公司与刘*签订有《微信公众号委托合同》一份,当期服务费用为300元。上述广告内容刘*在制作发布前未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联系。在我局工作人员10月21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后,该公司联系刘*沟通上述问题,后期再无法取得联系。另核实2025年3月3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的广告,含有通过率,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我局已于2025年3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裕市监当罚〔2025〕JT3-05号),罚款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裕华区卓成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法人真实的身份。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实际办公地址所在。
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固定文书1套,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
5.微信公众号广告委托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广告由刘*负责制作与发布。
6.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并知晓我局的询问通知。
7.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为该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发布含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
8.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含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9.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制作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决定处罚书(石裕市监当罚〔2025〕JT3-05号)及相应证据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在今年已接受过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6〕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3月5日已由本局进行过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严重(从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5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13日
来源: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