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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公告予以作废。以下机动车在2025年11-12月期间办理报废注销业务时,原牌证未交回,现公告原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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