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裕华壹芯百货商行(宗宝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7G3LR77N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33号方北由由特色文化大世界负一层1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宗*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4010
2025年9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9月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33号方北由由特色文化大世界负一层118号商铺裕华壹芯百货商行购买了三个桃李1995花式面包,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 20250825SJ,保质期至20250903B,购买时已过期。
经查,2025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以及向当事人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凭证及过期食品资料,该商家于2025年9月5日向举报人销售的三个桃李1995花式面包,生产日期20250825,保质期至20250903,举报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限。该批次面包裕华壹芯百货商行于2025年8月26日共进货56个,退货5个,每个0.8元,支付40.8元,该批次面包生产日期2025年8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其中5个面包店员加班后食用,剩余51个面包均在店内销售。该批次面包在有效期内售出42个,每个标价为1.5元,购买四个的单价为1.25元。于9月5日在超过有效期后销售了9个,共收入12.5元。在9月5日消费者购买提出面包过期后,该商家已积极给消费者退货5个,共退款7.5元,剩余四个因未联系到购买者,已于当天在店门口张贴过期面包召回公告。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金额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壹芯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的资格。
3.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制作现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况。
4.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6.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7.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在销售区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8.举报人提供购买照片2张,证明举报人购买到过期食品。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5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河北省内资企业登记系统,并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录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
2.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3日
来源: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