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提出刑事申诉后河北检察院设置障碍,获中央巡视组督办,河北检察院才有进展。但,至今仍未收到邯郸中院补正法律文书原件,至今仍未收到河北省检察院正式受案法律文书通知书。坚持无罪申诉12年,12年的"曙光"不应该只停留在受理。
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具体见《刑事申诉状》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向河北省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邮寄处照片
期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办案单位作出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我提供书面说明。后又以相同理由,要求我提供原办案单位作出的补正文书。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补正材料通知,我及时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补正申请。河北检察院0310-12309信息:逾期未补齐(未能在30日内)视为我撤回申诉。邯郸中院判决书漏洞百出,包括但不限于案号、笔误等多处。法律文书的问题,不是我申诉人的问题,不应该成为不受案的理由。
▲河北省检察院12309信息(设置碍)截图
基于上述事实,为防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申诉人王曙光未能在30日内将补充材料邮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见12309信息),径直作出“视为王曙光撤回申诉”的处理决定,已提交《关于补正材料暨坚持申诉的说明》,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说明正在申请补正以及坚持申诉的意见。请你院以人民为中心,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理念和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决定对本案提出抗诉。
案件经中央第7巡视组督办,要求河北省检察院处理此案。
2025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与我的委托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当面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口头告知郑吉文律师王曙光申诉一案受理。
2025年10月9日19:22短信(12309)告知郑吉文律师王曙光申诉一案依法受理。
中央巡视组督办后,邯郸中院仅邮寄了补正文书复印件,至今仍未收到邯郸中院作出的补正文书原件。
▲2025.6.23收到邯郸中院邮寄的补正法律文书复印件(中央巡视组督办)▲2025.6.23向河北检察院邮寄邯郸中院补正法律文书复印件2025年10月7日、10月1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陈鸷成厅长反映,提出刑事申诉至今仍未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案法律文书通知书。 2025年10月16日010-12309最高检回复说已转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18日,媒体以“男子称帮邻家孩子维权过程中被控妨害作证,获国家赔偿后因同样罪名入狱,多年申诉被受理”为题再次进行了报道。
2025年11月19日下午河北检察院(0311)6687 3615电话告之律师:王曙光案由省检院第十检察部转至第一检察部(检察侦查)立案,确认了收件地址,告之相关法律文书随后寄送(最迟22日应收到)。同日18:06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短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您好,您的申诉案件已转至我院第一检察部办理,办理结果或进展将在三个月内向您答复,请耐心等待。
2025年11月21日收到12309短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王曙光: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查,您反映的刑事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2025年11月24日向河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及分管梁红继常务副检察长邮寄了王曙光刑事申诉案补充证据线索: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王岩龙案办案民警刘某岭与王曙光对话,说没那么简单/案子复杂不交询问笔录,说做笔录需要两名干警迟迟不交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当时王曙光去派出所向所长卜某坤问案件进展,卜某坤安排民警刘某岭去查,派出所没车征用王曙光车,民警带领王曙光接触了黄某源,未对黄某源威胁,后来被轰出来的)。
▲向河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及分管梁红继常务副检察长邮寄刑事申诉案补充证据线索因迟迟未收到受案法律文书,2025年11月24日开始连续拨打(0311)6687 3615(系河北检察院官方第一检察部对外公示联系方式)问受案法律文书何时可以收到,无人接听。期间也多次拨打(0311)12309终于接通,说查不到我申诉的相关信息,只能找检察一部。
自 2024年10月25日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河北省检察院从设置障碍到巡视组督办受理案件,至今,我仍未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案法律文书通知书。2025年12月13日向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检察侦查厅、控告申诉检察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组提交了“要求河北省检察院全体回避,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级直接办理或指定他省办理的申请”。
我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原审裁判存在实体和程序错误,本案申诉具有法定事由,符合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我无罪。具体见《刑事申诉状》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初一年级的13岁孩子王岩龙,遭到同年级同学伙同高三年级学生十来人采用凌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校园霸凌(后被迫辍学),被寻衅滋事达到【轻伤程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不受案和数年未结案,检察机关非但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错误的对助人维权的我作出批捕决定,又将我诉至法院。为达到对我判刑的目的,司法机关穷尽了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程序,以及“公、检、法联合提审调查” (在法院、检察院指定邱县管辖后,曲周公检法进行的联合提审调查)程序,纷繁复杂、艰难曲折。两次入狱,累计被羁押900多天,身心承受巨大痛苦,长期的司法波折对其个人及家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遭受校园霸凌导致受轻伤的被害人王岩龙,其作为未成年人、中学生,相关机关,不但应当给予他特别安全保护,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心理辅导、干预和治疗,绝不能让其初中未毕业便“辍学” ,更不能像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去对待这个孩子。 然而,王岩龙被寻衅滋事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并未及时处理校园霸凌案件,却是急于将帮助王岩龙维权的我定罪判刑。为取得我“犯罪”的指控证据,办案人员竟然采用教唆、引诱、威胁、限制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强制未成年被害人王岩龙及其法定监护人王青志诬告陷害我。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
抛开我王曙光的案子,孩子都会长大,都会步入社会,那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究竟把怎样的一个世界交到他们手里?如果我们从小受的教育就是正义最终要战胜邪恶的话,只要我们不要有那种一时之欲、一时之贪、一时之欢、一时之糊涂,不要让我们的孩子从此不再相信我们。
2026年,静待中巡组(回头看)第二次督办,那个时候所有事情许将迎刃而解。2026,愿校园无凌,不放弃追求正义,相信法律,逐梦向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