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决字〔2025〕14-00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邯郸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CD2Q,地址: 邯郸市丛台区XXXXX
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对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对车辆冀D398BH和车辆冀D316HV进行排放检验时,出具虚假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5号的规定:1、对环境影响程度,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判定标准1%—60%,取值24%;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0%,取值0%;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0%,取值0%,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的24%罚款,即对该单位处以壹拾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拾贰万元整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