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各协议服务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和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21〕7号)文件要求,通过对全市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就医管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和联网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我市决定与67家(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书》《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各协议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组织好工伤职工住院和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联网数据传输和使用工作,保证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