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套餐虚假宣传,中国联通石家庄分公司被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罚款40万元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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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官网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文号:冀通信罚决字〔2026〕1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石家庄分公司”)因在业务推广中存在套餐销售状况不实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依法处以40万元罚款。
据悉,该行政处罚信息于2026年2月9日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正式发布,处罚决定及送达日期均为2026年2月5日。
经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核查确认,联通石家庄分公司在“19元300G全国流量、200分钟通话”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外省乘火车来石办卡”等对套餐销售状况不实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引发舆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规定,亦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此类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监管部门最终对联通石家庄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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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联通石家庄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30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7号,经营范围涵盖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通信及信息相关系统集成、设备销售维修、技术服务、电信卡制作销售、房屋租赁、号码簿出版及广告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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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