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26]2号
① 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奖补实施细则 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实施细则 ③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④ 支持创建绿色工厂(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 ⑤ 打造“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奖励实施细则 ⑥ 支持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⑦ 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奖励实施细则 ⑧ 支持健康消费品产业化奖励实施细则 ⑨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⑩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⑪ 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细则1
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为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工业企业。
第四条 项目须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已开工建设。
第五条 支持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高端化方向投资发展,促进设备更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要求的投资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盖章)。 ② 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 ③ 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④ 项目备案、土地、环评批复、规划等材料。 ⑤ 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签字、盖章)。 ⑥ 其他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材料。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专家审核和现场审核,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2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为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工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单位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专注细分领域的核心业务和产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上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征集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按需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3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产业、现代食品产业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补助范围: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贷款用途包括采购原料、建设厂房、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金融投资(如购买理财、股票、虚拟货币等),购买个人房产、个人用车以及发放工资福利等。
第七条 对首次获评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对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征集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按需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4
支持创建绿色工厂(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上年度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的企业、园区,上年度新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同时,企业须为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或现代食品企业;园区的装备制造产业或现代食品产业产值占园区制造业产值比重超过50%。
第四条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奖励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园区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5
打造“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为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工业企业。
第四条 支撑申报项目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包括机器人生产企业、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等。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为已完工且经过竣工验收,形成落地应用的场景。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聚焦特定环节和共性需求,支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赋能制造升级,开发机器人应用场景产品,输出系统解决方案,推动产业智能化发展。对投资建设典型应用场景并实际落地的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工业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申报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报单位、机器人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 申报单位、机器人相关企业的项目合作协议。 ③ 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财务决算)。其中,财务决算应准确列出申报单位的投资额度,详细列出软硬件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额度。附件须包含项目支出明细、发票、银行流水、凭证及其他相关附件等。 ⑤ 现场图片或视频(能够反映具体应用场景和现场全貌)。 ⑥ 专利、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⑦ 其他佐证材料。
第八条 当地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统一性进行形式初审,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专家审核和现场审核,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6
支持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为装备制造工业企业。
第四条 对新认定为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对新认定为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石家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 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证明材料; ③ 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④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7
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现代食品企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迭代更新产品实现产业化,且企业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
第六条 按申报产品年总量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企业所属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食品生产许可证; ③ 申报企业申报产品情况说明,包括品种名称、类型、规格型号、上市时间等; ④ 申报产品年度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⑤ 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来源于信用中国或信用河北); ⑥ 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8
支持健康消费品产业化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现代食品企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新获批国家注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并实现产业化,且企业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
第六条 对新获批国家注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并实现产业化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企业所属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食品生产许可证; ③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批准文件; ④ 项目申报期内获批产品年度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⑤ 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来源于信用中国或信用河北); ⑥ 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按需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9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现代食品企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中国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 ② 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中国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省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石家庄市消费名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 获得中国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省消费名品(企业品牌、区域品牌)的证明材料; ③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10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公告。
第四条 申报车型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公告并实现量产,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动、插电式增程混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含变更扩展车型。
第五条 积极推进汽车技术创新,优化车型结构,扩大产品规模,引导汽车产品向智能化、网联化方向发展。对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实现量产的新发布车型(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动、插电式增程混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车型,不含变更扩展车型),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石家庄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材料; ③ 新发布车型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④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11
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和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励方式,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对首次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并实现量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关键技术、应用技术和安全监管技术及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加强新品开发,壮大产品矩阵,鼓励采用北斗独立定位装置,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业发展。对首次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并实现量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https://uas.miit.gov.cn)备案通过截图; ③ 量产产品的生产凭证、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④ 产品唯一识别码标识照片(产品机身或铭牌); ⑤ 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⑥ 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来源于信用中国或信用河北); ⑦ 其他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材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