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市政府网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冀工信高新〔2025〕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功能定位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公共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加快成长。
二、发展目标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三、认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包括基础级、成长级和先进级三种类型,实行达标认定,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级孵化器
①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了完整的运营管理体系,具备基础孵化服务能力。②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③ 配备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专兼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④ 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⑤ 具备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可提供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能够提供技术转移、投融资、财务法律等科技创业服务,签约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⑥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成长级孵化器
①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了完整的运营管理体系,具备综合孵化服务能力。②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③ 配备了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专兼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且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④ 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⑤ 具备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可提供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能够提供技术转移、投融资、财务法律等科技创业服务,签约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⑥ 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实现正增长。⑦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⑧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先进级孵化器
①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②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③ 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配备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专兼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在80%以上,且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④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或不少于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⑤ 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⑥ 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⑦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⑧ 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⑨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⑩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在孵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五)毕业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①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② 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③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④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建设管理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愿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认定程序
① 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条件,依属地原则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② 县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③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县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论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5天),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基础级/成长级/先进级)。
(二)绩效管理
① 市科学技术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D)”的市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对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市科学技术局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
(三)变更撤销
① 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或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行为、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核实后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市科学技术局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
(四)奖励政策
① 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过认定奖励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重新认定孵化器不再重复奖励。② 对市级孵化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的成长级孵化器,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的先进级孵化器,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五)发展促进
①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② 各县(市、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要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③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部署,组织全市孵化器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④ 本意见发布前已取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2027年12月31日前仍具有相关市级资格,逾期自动撤销。在此期间,相关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石科规〔2024〕5号)进行绩效管理,并可按本意见要求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五、保障措施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大力推进各级孵化器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杠杆放大作用,统筹安排孵化器专项支持资金。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发展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典型孵化模式和案例总结,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品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孵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4年9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24〕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