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活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内生动力,精准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筑牢石家庄市生态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12342环保举报专线、官方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合法渠道,向石家庄市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后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具体承担奖励标准审定、资金发放监督、跨部门协调及举报信息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奖励:
(一)以本人真实姓名进行举报,并提供详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
(二)举报线索需明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准确地点及清晰违法情形(可附现场照片、视频、污染物特征描述等),能够直接支撑后续核查工作开展;
(三)举报线索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同一案件由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仅对首次受理登记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登记时间以职能部门举报受理系统记录为准。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代为领取,奖金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确定,市生态环境局不参与分配协调。
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查处且违法行为已彻底消除后,若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同类或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可按照本办法对应奖励标准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查处难易程度及整改要求,将奖励标准划分为八档。
(一)一档奖励:100元
针对高发、易发现、危害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2.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露天烧烤或违法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从事经营活动的;
3.运输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等物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4.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二)二档奖励:300元
针对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需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300元奖励:
1.建筑施工场地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企业料堆场未采取喷淋、密闭等有效抑尘措施的;
3.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
4.应当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
(三)三档奖励:500元
针对需专项整治、易引发区域性污染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1.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2.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3.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四)四档奖励:1000元
针对存在潜在环境风险、需快速处置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储油库、储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五)五档奖励:5000元
针对严重污染环境,需从严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六档奖励:10000元
针对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七档奖励:50000元
针对造成极重危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八档奖励:100000元
针对涉嫌犯罪、生态修复困难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第八条 奖励审批与发放
(一)初审与申报:案件办结后,查处部门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案件进行初审,明确奖励金额和判定依据,县级及以下查处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查处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审定与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信息审定、奖励金额核准等工作,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通过举报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发送领奖通知(明确奖励金额、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
(三)资金领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且市生态环境局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核查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媒体公开曝光,且相关部门已掌握该违法信息的;
(四)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后再举报该行为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或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全过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查处内容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如重复举报同一已查处违法行为、诬告陷害被举报对象)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上年度举报案件数量、奖励发放金额等,科学测算年度举报奖励资金需求,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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