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赵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这起引发全网关注的恶性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车内对被害人李丽实施性骚扰,遭到拒绝后两次掐扼李丽颈部致其死亡。随后赵某将尸体丢弃至自家坟地附近的土沟,用杂草遮盖后逃离。此后半个月,赵某使用李丽的手机冒充其本人向家人发送微信编造谎言,变卖李丽的两条金项链获利9000元,并试图冒用李丽身份申请网贷。2025年10月5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当舆论的情绪逐渐平复,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视角拆解每一个关键事实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厘清本案的法律边界。
一、两次掐颈行为的主观定性
本案核心的定罪问题,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答案是直接故意杀人。
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赵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掐扼颈部会导致窒息死亡。第一次掐颈数分钟后,他主动确认李丽仍有呼吸,随即再次实施掐颈行为,直至李丽死亡。
这一二次加害行为,直接排除了所有过失的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若赵某只是失手,发现李丽未死后应当立即施救,而非继续实施致命行为。赵某的行为清晰表明,其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量刑起点直接锁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区间。
更重要的是,赵某的杀人动机极其卑劣。他不是因为债务纠纷、感情矛盾或者一时口角杀人,而是因为自己实施性骚扰的违法行为被合法拒绝而恼羞成怒,进而报复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因卑劣动机杀人的,要依法从重判处。这种恃强凌弱、因为自己的恶行被制止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公认的最恶劣的杀人动机之一。
二、事后掩盖行为的法律评价
杀人之后,赵某实施了一系列掩盖罪行的行为。这些行为虽不单独构成新的罪名,但均会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抛尸行为本身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侮辱、毁损尸体的主观故意,单纯为掩盖杀人罪行而实施的藏匿、掩埋行为,是杀人行为的自然延续,不单独定罪。但抛尸行为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延长了被害人失联时间,严重伤害被害人家属感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情节。
赵某冒充李丽向其家人发送微信的行为,同样属于掩盖罪行的范畴。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他持续编造谎言,拖延了搜救时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额外的精神痛苦。这种行为体现了赵某犯罪后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三、侵财行为的定性与影响
赵某杀人后拿走李丽的金项链变卖,并试图申请网贷的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应当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关于变卖金项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与侵占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规则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确认。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死者的随身财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与侵占的标准,是行为人与现场的控制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连续性。如果行为人在杀人后立即在作案现场拿走财物,整个过程没有离开现场,时间上没有中断,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只有当行为人离开现场一段时间后再返回取财,或者无关第三人偶然取走死者财物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本案中,赵某在掐死李丽后立即在作案车辆内拿走金项链,完全符合杀人后当场临时起意取财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赵某试图冒用李丽身份申请网贷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未遂。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这两项财产犯罪,不仅需要单独量刑后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更反映出赵某极端自私和人性泯灭的本质,会进一步加重其在故意杀人罪中的量刑评价。
四、其他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
赵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构成自首。即使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仅能构成坦白。坦白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非应当从轻。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坦白的从轻幅度极其有限,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赵某早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免除刑罚,因此赵某具有犯罪前科。虽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但有犯罪前科本身就是重要的酌定从重情节。前后罪均为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说明赵某不思悔改,人身危险性较大。
被害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拒绝任何民事赔偿,唯一诉求是判处赵某死刑立即执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死刑案件中常见的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赵某已经失去了这一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五、综合量刑预判
基于目前公开的起诉书事实,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极大概率会对赵某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赵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其在杀人后实施抛尸、冒充死者欺骗家属、侵吞死者财物等一系列行为,进一步表明其毫无悔意,人身危险性极大。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社会危害性极大。赵某没有任何法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仅有的坦白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盗窃罪和贷款诈骗罪,法院会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作出相应判决。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死刑。因此,本案最终的执行结果将是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大概率会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概率也较高。本案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
马贤兴法官曾指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宽严相济不是"轻刑化"的代名词。对于那些挑战社会秩序底线、挑战法治权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恶性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
如果说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死刑就是这道防线上最后一块基石。它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威慑,为了安抚,为了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有些恶,是不可饶恕的;有些罪,必须用生命来偿还。
我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也应该是最高限度的正义。它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护善良;不仅要维护秩序,更要守护人心。
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预防犯罪。通过对本案的依法审判,应当向全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女性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性骚扰,任何因被拒绝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我们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期待法律能通过公正的裁判,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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