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卫健局“鉴定”回应引质疑,患者知情权何时真正落地?
2026年4月16日,我收到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裕华区卫生健康局对我投诉1.《关于要求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及涉事医生郭学通,乞国艳未履行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进行行政处罚的履职申请书》2.《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重症肌无力科室医师张小河无中医诊断,资质存疑开展中药敷贴的行政追责申请书》作出“回应”。
但这份回应,非但没解决问题,反而让我更看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部分行政部门的“程序游戏”里,竟如此轻易被稀释、被回避!
一、“知情同意权”是民法典铁律,卫健委却让“鉴定”?法律逻辑在哪?
我投诉的核心,是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重症肌无力科室的乞国艳和郭学通 在给我进行大剂量激素冲击治疗时,未告知任何可替代治疗方案,也未就治疗利弊、替代方案与我协商。
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患者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但裕华区卫健局的回应里,对“替代方案未告知”的核心诉求,只轻飘飘抛来一句:“该同意书是否符合规范已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鉴定”。
鉴定的是什么?是“知情同意书是否合规”,还是“医生是否违法未告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明确:特殊治疗(如大剂量激素冲击)需告知“替代医疗方案”。
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是“同意书格式合不合格”的民事合同问题!
裕华区卫健委把“违法未履行告知义务”偷换为“同意书形式鉴定”,本质是用“程序鉴定”回避“实质违法认定”——这算哪门子依法行政?
更讽刺的是:我曾了解到,其他医院因“未告知替代方案”被行政处罚4万元。
法律面前,为何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的违规行为,在裕华区卫健局这里,成了“先鉴定再说”?是执法标准双标?还是权力空间?
二、“张小河”的医嘱单,卫健委的调查结论能信吗?
投诉中我还质疑: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重症肌无力科室医师张小河,无中医诊断、资质存疑,却开展中药敷贴。
医嘱单“停止医嘱”的结论,就能抹除他“参与中医诊疗”的行为?
若张小河仅具备西医资质,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范围,那么他不仅无权开具中药敷贴的医嘱,也无权对“中药敷贴”这类中医诊疗行为进行“停止”操作——因为“停止中医诊疗”属于中医诊疗决策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对应的中医执业资质。
裕华区卫健委的调查和“包庇”有何区别?
三、“未告知立案”的借口,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二次伤害
投诉第三点,我质疑“卫健委未书面/口头明确告知上述两项投诉事项立案”。卫健委回应:“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无告知立案的程序”。
问:行政程序规定“无告知立案程序”,就能成为“不告知患者”的理由? 患者的投诉,是对自身权益的申诉;行政机关的立案,是对公共利益的监管。
“不告知立案”,本质是剥夺患者的监督权、知情权——你连“是否立案”都不说,我如何监督调查进展?如何确认自己的投诉被重视?
这种“程序正当”的借口,不过是权力的傲慢:我不需要向你解释,我只需要按我的流程走——可患者,不是流程里的“数字”,是活生生的人!
四、裕华区卫健局的“回应”,是“解决问题”还是“敷衍塞责”?
裕华区卫健局的回复,通篇充满“程序话术”:鉴定、无法认定、无告知程序……唯独没有正视患者的核心诉求:
- 大剂量激素冲击未告知替代方案,是否违法?
- 张小河是否具有中医资质?中医诊疗行为,是否合规?
- 投诉立案后,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与监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不是给行政部门“踢皮球”“打太极”的工具。
裕华区卫健局作为医疗行业的监管者,本应主动执法、严厉追责,却用“鉴定”“程序”当挡箭牌,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患者的漠视!
针对裕华区卫健局这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包庇袒护的行为,想请问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的于立华局长:您作为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此外,裕华区卫健局的行为,是否是因为 您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重症肌无力科室负责人 乞国艳之间,是否存在不当的利益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