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早落村北约400米处的中瑞搅拌站,被反映存在大规模四处倾倒垃圾及污废料的行为,同时向外排放污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弃混凝土、除尘灰等均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处置。
关于废水排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搅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泥浆水等含有高浓度悬浮物和碱性物质,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可能违反上述规定。该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搅拌站的扬尘和固废问题还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物料密闭、防尘措施的相关规定。
目前,该搅拌站倾倒垃圾污废料的具体种类、数量,排放污废水的路径及是否经过处理,以及是否已由生态环境部门介入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建材行业(特别是混凝土搅拌站)在固废处置和废水管理方面存在的典型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