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东石门村周边,被群众反映存在取砂石料、破坏林地植被的行为。据描述,现场扬尘较大,“散乱污”问题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取石的,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取砂石料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取砂石料破坏林地植被,造成以下危害:
1. 破坏林木和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功能下降;
2. 作业扬尘污染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3. 如无合法采矿许可,涉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4. “散乱污”特征提示该作业可能缺乏环保、用地等合法手续。
目前,涉事取砂石料活动的具体规模、责任主体及是否已被自然资源或林业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山区林地资源保护与非法采砂取石活动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