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石家庄”)杨昕祎律师代理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获得全面胜诉。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败诉而陷入不利局面,遂委托杨昕祎律师代理再审。在再审申请阶段,杨昕祎律师经过细致深入的工作力,挖掘4份关键新证据,最高院成功提审本案,并最终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相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化名)系名称为“XXX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21年7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1月5日。
2022年底,张某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A工厂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包产品。张某认为该产品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工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A工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A工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A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产品系依据案外人的专利设计,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提交了1688网页公证书及微信视频号可信时间戳证据,试图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近似设计公开。但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或公开状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A工厂委托杨昕祎律师代理再审。律师介入本案后深入挖掘检索,在“快手”手机软件上发现了一条关键视频:名为“XXX包”的快手账号于2021年6月19日发布了一款包产品展示视频,其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高度相似。该视频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1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重点审查了A工厂提交的快手视频证据,并认定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再审法院查明:
1、公证书显示,快手账号“XXX包”于2021年6月19日发布了一条包视频,视频中展示的产品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形状、各结构部分的分布及比例等方面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2、快手平台的性质决定:用户将作品上传后,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用户只能删除,无法修改内容。
3、该快手账号发布的历史视频均为箱包类产品宣传视频,带有明显的销售或推广意思,且有数十条询问商品信息的评论,可以认定该视频在发布之日即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快手视频公开的设计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与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再审申请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杨昕祎律师表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再审阶段的成功改判,充分体现了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价值以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现有设计抗辩的关键:证据的“时间”与“公开状态”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现有设计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被告欲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必须同时证明两点:
(1)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2)公开状态为“公众所能得知”
本案中,快手视频的发布时间(2021年6月19日)明确早于专利申请日(2021年7月6日),这是客观的、由平台系统生成的时间戳。更重要的是,法院结合该账号的商业属性(长期发布箱包类产品视频、评论区有大量询价互动)认定其发布时即已面向不特定公众,排除了“仅自己可见”或“部分好友可见”的可能性。这一认定标准值得关注:具有营销性质的账号发布的产品展示视频,被推定为公开状态,除非有相反证据。
2、电子证据的取证实务:公证+平台特性
本案再审阶段提交的快手视频,采用了公证云+公证处线下取证的方式,形成了公证书,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取证过程的清洁性。
同时,杨昕祎律师还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xxxx号),其中明确认定:快手平台用户上传作品后只能删除、不能修改内容。这一平台特性的证明,有力反驳了对方可能提出的“视频被篡改”的质疑。
3、再审为何逆转?
再审阶段,杨昕祎律师调整策略,选择了平台规则更清晰、内容不可修改性更强、账号商业属性更明确的快手短视频作为核心证据,并补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论,从而成功说服最高法。
4、对专利权人的警示:申请前务必保密
本案也给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敲响了警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设计。无论是自行销售、展会展示、社交媒体发布,还是通过第三方(如网红、经销商)提前曝光,都可能成为日后侵权诉讼中的“现有设计”证据,导致专利权形同虚设。
一场来之不易的再审胜诉,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充分肯定。未来,杨昕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最高院判决书
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私募基金、证券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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