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下称)刘岩律师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一面锦旗,上书“专业敬业 不负重托 尽心尽责 业界楷模”,以此表达对刘岩律师在涉嫌赌博罪案件中为其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的由衷感谢。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化名)因在某款APP中组织他人打麻将,并收取台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2021年7月被取保候审,后经解除取保、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026年1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收取台费,涉嫌赌博罪。
刘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数据、转账记录、询问笔录、APP后台截图等,对案件事实进行逐项梳理。刘岩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抽头渔利”与赌博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关键法律定性问题。
刘岩律师查阅了大量关于网络棋牌类APP涉赌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重点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并认为:赌博罪中的“抽头渔利”应指组织者从赌资中按比例抽取利益,而李某收取的台费系固定的“房间占用费”,并非从玩家输赢金额中抽成,且该费用用于覆盖APP买分成本,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具有赌博罪的牟利结构。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岩律师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以下维度展开论证:
1、行为定性:每局收取固定场所费,非从赌资中抽头,不符合“抽头渔利”的司法解释原意;
2、主观故意:李某无组织赌博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为满足熟人娱乐需求,未设置高额抽水或引诱他人参赌;
3、社会危害性:涉案金额小,参赌人员为亲友或固定小范围人群,未向社会公开招赌,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违法所得计算:即使认为存在不当利益,扣除必要成本后也显著低于赌博罪的追诉起点。
2026年2月6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重报后,刘岩律师再次提交补充法律意见,重申本案行为不属于“抽头渔利”,且情节显著轻微,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26年5月11日,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在APP中组织他人打麻将每局收取固定台费的行为,不属于抽头渔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李某在历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多次补充侦查后,终于迎来法律公正的裁决,当事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结案后,李某专程来到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向刘岩律师赠送锦旗,激动地表示:“五年了,终于放下了心里的石头。刘律师专业、负责,每一次沟通都让我看到希望。”
刘岩律师表示:“刑事辩护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更是对当事人权利与尊严的守护。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的结果,也是律师精细化辩护价值的体现。”
盈科石家庄名誉高级合伙人
盈科石家庄青工委主任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秘书长
盈科刑委会嘉兰学院副秘书长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讲师
河北电视台“冀时帮律师帮帮团“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律师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
擅长领域
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金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