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新城村西约500米处一大型养殖场,被群众反映存在常年用动物粪便加工生物肥、露天操作且无任何环保措施的问题。据描述,该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空气质量,污染周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生物肥加工属于粪污资源化利用,但须在密闭设施中进行并配套除臭、防渗等措施。
露天加工生物肥且无环保措施,造成以下危害:
1. 恶臭污染:动物粪便发酵产生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
2. 滋生蚊蝇:露天操作增加病虫害传播风险;
3. 土壤及水污染隐患:无防渗措施,渗滤液可能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 环保设施缺失:反映企业未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目前,涉事养殖场是否已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典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