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温馨提示:如果今年的年假没有休,可以延长到明年一起休,但是只能跨一年哟!
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即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应休未休天数×300%。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