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出现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8000元/年;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泰国北清迈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7000元/年;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马来西亚英迪国际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7000元/年。以上三个项目均采用“3+0”培养模式,由中外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四条 对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