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庄说环保 | 石家庄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守护绿水青山,既是法治责任,更是对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石家庄中院深入开展“太行绿盾 法护滹沱”系列活动,公开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防患未然,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前端治理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末端惩处转向源头预防,筑牢绿色法治屏障,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石家庄贡献法治力量。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尹某谦、何某业污染环境案
2024年2月1日晚,被告人马某雇佣被告人何某业驾驶罐车,通过被告人尹某谦将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20吨不明废液拉走,并排放到某高速口附近的雨水收集井内,致使周边种植的法桐树145棵、柳树10棵死亡。经鉴定,该雨水井内不明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死亡树木立木蓄积34.8立方米。
根据河北省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专家咨询意见,非法排放的废液清理和处置费用为3000元/吨,合计60000元;专家咨询费2500元。经评估,155棵枯死树木市场价值为196950元。上述费用总计为2594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已主动将废液清理和处置费等各项费用259450元全部缴纳到位,被告单位亦主动完成了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并经检测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何某业、尹某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马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尹某谦、何某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尹某谦、何某业主动缴纳废液清理和处置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单位亦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并经检测合格,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马某、尹某谦、何某业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尹某谦、何某业缴纳非法排污清理和处置费60000元、专家咨询费2500元,155棵枯死树木损失196950元,共计259450元(已履行),由检察院依法处理。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理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通过审判促进生态保护、环境修复的典型案例。案涉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对受损土壤进行修复,并经第三方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了评估鉴定,认定修复后土壤、底泥不会再对地块周边居民身体健康产生风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不计。这不仅是石家庄法院在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中首次尝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也体现了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司法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转变。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2023年10月,被告人米某在河北省某县某村村南冷库房顶上使用粘网捕鸟。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其立案侦查后,在现场查获并扣押6只暗绿绣眼鸟、3只黄雀,3只麻雀尸体,1只黄梅柳莺鸟尸体;扣押捕鸟网一张、诱捕器一个。6只暗绿绣眼鸟在野生动物救护站被救护过程中死亡,3只黄雀被救护后放归大自然。另,米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到集市上购买一只黄雀作为诱饵,将其放置于一诱捕笼内,诱捕到黄雀一只。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黄雀2只、诱捕笼一个,并将2只黄雀送至野生动物救护站进行救护。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判决:被告人米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非法狩猎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捕猎“三有”保护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例。为了保护庄稼、果实,架设环保保护网或是采用塑料条、反光条等方法驱赶鸟类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但架设捕鸟专用粘网则是不被允许的。绣眼鸟、麻雀、黄雀、各类柳莺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区域农林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生物链健康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人明知设网可能会伤害野生鸟类,仍在禁猎区、禁猎期,架设禁猎工具粘鸟网进行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尤其是米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非法猎捕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对同类架设捕鸟网等使用禁猎工具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效果,对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吕某兴为建设养殖场厂房,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某县某村村东砍伐刺槐,占用林地兴建大棚等。经鉴定,吕某兴砍伐刺槐立木蓄积14.8854立方米,价值4353.98元,毁坏林地面积15.1亩,案涉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河北省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专家评估,案涉地块生态修复与治理费用为64266.99元。案发后,吕某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按照要求对案涉林地积极进行植被修复等工作。经某县林业工作站验收,认为被占林地的植被已基本得到恢复。因吕某兴进行植被修复期间正处于森林防火期,现场大棚框架拆除极易发生火灾,故仍余部分大棚框架不能拆除。庭审中,吕某兴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全面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且须经林业部门验收通过,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266.99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表示自愿承担专家咨询费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案涉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吕某兴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破坏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植被修复,并经林业部门验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吕某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被其破坏的位于某县某村村东案涉土地进行全面修复,并经林业部门验收通过,否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4266.99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人多地少,在现实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被告人吕某兴外,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且将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有机结合,将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纳入量刑情节。案件的审理,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2023年1月,被告人解某在未经某镇人民政府许可、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及相关部门未审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某镇某村村东林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并销售,解某非法获利20000元。经鉴定,被砍伐的310棵杨树立木蓄积55.9818m³。案发后,被告人解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至公安机关。
针对解某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解某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害若达到恢复要求,需补种被砍伐树木数量的三倍即930棵速生杨,栽种费用为20700.19元。后解某等将该生态损害赔偿金20700.19元全部予以缴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政府许可、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及相关部门未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解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解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解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采伐林木有关的特定活动。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我国实施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被告人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构成盗伐林木罪。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其相应刑罚,同时综合考虑其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该判决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亦贯彻了“生态修复优先、教惩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该行动通过“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模式,推动司法职能向生态环境治理前端延伸,以法治利剑守护绿水青山,为助力美丽省会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024年1月5日至1月9日左右,被告人谷某在未取得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县某村对矿区内白云石进行开采,并组织货车运输销售至某县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383.6吨,销售后得货款467262.6元。案发后,经被告人谷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对遭破坏的地质环境修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案涉场地编制修复方案并施工,由被告人谷某承担相应费用。修复施工完毕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谷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并经验收通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了全部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谷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7262.6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其裁判过程与结果,是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严厉打击生态犯罪”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认定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在认定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修复方案的合规性要件,即由公安机关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修复方案;修复实施的责任性要件,即修复工程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或者由其出资聘请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认可的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修复效果的验收性要件,即施工完成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专家库专家对修复治理效果进行实质性验收,避免“形式化修复”或“低标准修复”,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恢复。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修复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提供可操作、可推广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