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消防未备案案
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的医院内装修改造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双滦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案
某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精密合金彩涂产业园项目中,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作出罚款16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京东净菜速冻项目(一期)综合楼施工中,砌体压墙筋、构造柱纵向筋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858.36元的行政处罚。
四、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车辆未密闭案
王某雇佣的晋MP3552、晋MW1131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于城西北街运输渣土过程中,均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喜士来酒店院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安全隐患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州北江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中,未给11#楼西侧2#吊篮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的规定,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定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