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6月30日第三次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点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创新型企业规模,遴选、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价值高、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引领和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包含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两类。
第三条 重点面向全市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现代食品等主导产业,以及合成生物制造、新材料、第六代移动通信、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
第四条 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 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四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违规和经营异常情况。
(三)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具体支持范围由当年申报通知确定。
(四)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和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五)非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外资控股公司及其并购公司,以上两类公司参股企业(非控股)不在限制范围。
第六条 瞪羚企业需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一)成长性指标:
1.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处于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区间内,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
(二)企业创新能力指标:
1.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3.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5%。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
(2)至少拥有软件著作权20件;
(3)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至少1项。
(三)申报企业持续经营四年以上(满四个会计年度),且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且同比正增长,上年度净利润不为负数,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指同比增长率均不低于-30%)。
第七条 独角兽企业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一)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额已超过3亿元;
(二)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60亿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及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一)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连续四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首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师和审计所资质),且审计报告必须赋码;
(四)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五)税务部门打印的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
(六)企业统计报表201-1表和最近两年107-2表;
(七)获得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证明等;
(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明;
(九)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无相关行政处罚承诺书。
第十条 申报独角兽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一)石家庄市独角兽企业申请表;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统计报表201-1表;
(五)专业投资机构全部融资证明;
(六)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证明材料;
(七)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无相关行政处罚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准备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对材料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认定为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石家庄市独角兽企业,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石家庄市瞪羚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经认定的石家庄市独角兽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独角兽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动政府创投基金子基金、主导产业基金、天使基金、创业基金等支持参与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及其项目早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将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纳入“包容审慎”监管目录库并动态调整,依申请将企业纳入监管白名单,为企业的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推广等创造安全宽松的环境。
第十七条 对涉及关键技术引入、关键赛道布局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灵活供应,对其租赁或者购买标准厂房的需求予以支持;对企业购置研发、生产用地,可适用混合用地政策,允许产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设置。
第十八条 将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库,协调争列省重点项目库,统筹解决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
第十九条 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审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支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提升通关效率。
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平台围绕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发展历程和经验成果开展专题宣传,打造本土企业品牌,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认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已获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与服务措施。涉及资金奖补和基金投入的,由各负责单位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认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认定企业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被责令整改但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市瞪羚企业、市独角兽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石发改创新〔2024〕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