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张一凡律师到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涉嫌窝藏、包庇罪的当事人。
张一凡律师手续齐全,看守所却不允许会见。看守所人员说,需要办案机关许可。张律师问,这个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许可的罪名,凭什么需要许可?看守所最后给出的理由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张律师说:“你不能说他说一句话,我就不能会见了,你至少得给我书面文件吧。”
不让律师会见,不能只靠一句转述。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请把文书拿出来。
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请拿出法律文书。谁出的,哪天出的,文号是什么,罪名是什么,限制会见到什么时候,律师怎么救济,都写清楚。
如果没有这样的文书,就立即安排会见。

同样的理由,石家庄不是第一次用了。之前暴家案律师会见受阻,用的也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自2025年5月26日起,暴继业等人的辩护律师再也会见不到当事人;石家庄公安给看守所一纸“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堵住会见;怎么危害,什么罪名,什么事实,一概不告知。
现在阻止张一凡律师会见,又是这一套。张律师的当事人是一个涉嫌窝藏、包庇罪的弱女子,估计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会跟“危害国家安全”沾上边。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写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不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更不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具体罪名,不是办案机关随口说出来的一个大词,更不是可以随便滥用来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法宝。
还有更荒唐的地方。
张一凡律师被要求去找办案机关许可,但办案机关到底是谁,连这个问题都说不清楚。一开始说是元氏县公安局;后来又拿出此前其他律师提交过的一份“会见许可”,落款公章是“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到底是谁在办案?到底是谁在限制会见?元氏县公安局,还是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如果是元氏县公安局办理,扫黑除恶办公室凭什么出具会见许可?如果是扫黑除恶办公室作出限制,哪条法律给它这个权力?这些问题,不能靠窗口一句“需要办案机关许可”糊弄过去。
看守所不是办案机关的门房。查验律师手续,安排律师会见,是看守所自己的法定职责。办案机关一句话,不是法律文书;看守所转述一句话,也不是拒绝会见的依据。
暴家案已经这样做过一次,现在又这样做。一个理由在不同案件里反复出现,还拒绝出示文书,就不能再说是谨慎或者误会。这就是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就是故技重施。
律师会见不是律师的个人待遇。一个人被羁押以后,律师进去见他,是为了确认他身体怎么样,讯问怎么样,笔录是不是他的真实意思,有没有被诱导,有没有被施压,有没有需要马上控告、排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线索。
暴家案的教训还不够重吗?
一个人被关进外界看不见的空间以后,律师能不能进去,从来不是小事。越是有人说“危害国家安全”,越要把文书拿出来;越是有人说案件特殊,越不能把程序堵死。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请立即纠正违法。
元氏县公安局也好,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也好,请不要再滥用“危害国家安全”阻碍律师会见。
践踏法律尊严的人,才是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