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12月,邢台市威县数十只收件人拒收的幼犬幼猫被遗弃在某快递站,这些幼小的生命相当一部分已经不幸罹难,幸存者也是奄奄一息,场景触目惊心。这场悲剧不仅刺痛了公众的心,更是活体动物快递领域被立法和执法忽视酿成的恶果。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规范视角厘清快递活猫活狗是否具备合法性,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执法以及妥善地安置这些无辜的生命。

首先我们要明确:邮政及快递行业经营活体动物寄递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划出红线:禁止寄递活体动物,与之配套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禁止寄递物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仍有商家将生命视作普通商品,通过伪装包装等方式规避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通过"宠物专线"等特殊渠道进行合法活体运输,也要遵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3-5天)、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疫苗需提前21天注射);容器需符合国家及航司标准(坚固、通风、防漏),并标注特殊指引标签及紧急联系电话。如果承运人若未查验证明便收寄,将面临从罚款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顺丰、中通等大型快递企业均明确表示拒收活体动物。此外,遗弃甚至死亡在快递站的活体和死体动物会传播动物疫病,违反《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生产经营者规定的动物防疫义务。
此前有的违法事件中,涉事快递企业多因未落实“收寄验视”制度、未对活体快件进行物理隔离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四川省邮政管理局曾明确表示,对未查验检疫报告收寄活体动物的企业,可责令停业整顿;2021年苏州“宠物盲盒”事件后,当地邮政部门对涉事快递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并推动全省开展活体寄递专项整治。
河北省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快递活体运输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关管理主要依托通用法规与部门规定协同实施。
有个问题是,1987年实施的《邮政法》于2009年修订,1990年依据《邮政法》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不相抵触,故而依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与邮政渠道的全面禁止相比,为满足养宠人群的合法运输需求,铁路部门已于2025年4月8日起在京沪高铁试点宠物托运服务,为合规运输提供新路径。该服务明确“隔离运输、人宠分开、专人看护”三大原则:托运宠物需为单只体重不超15公斤、肩高不超40厘米的健康猫狗,旅客需提前2天通过铁路12306客户端预约,携带宠物、有效身份证件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车站中铁快运营业部办理手续;运输过程中,宠物被存放于带温湿度监测、空气循环功能的专用运输箱内,放置在与旅客车厢隔离的高铁快运柜,工作人员每2小时巡视并补充饮用水,全程不喂食且不允许探视;费用按运输里程梯次计价,初期实行七折优惠并赠送2000元基础保险,实现“人宠同出发、同到达”。
规范要求值得肯定。从检疫证明到运输笼具,从同车押运到途中照料,这些规定看似繁琐,实则是对生命负责的表现。每一个细节都在提醒我们:生命值得被温柔以待,而非简单粗暴地"打包发货"。
此次事件折射出的不仅是法律执行层面的漏洞,更是生命价值观的缺失。当商家将幼小动物当作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当快递企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看到的不仅是违法,更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
执法困境亟待突破。现有《动物防疫法》虽规定了运输动物的检疫要求,但处罚力度与执法频率仍显不足。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更完善的黑名单制度,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在快递领域以《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暂行条例》为核心,明确快递企业收寄活体动物(除合规特殊运输外)属违法行为,需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于未落实收寄验视、未隔离活体快件等行为,可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如苏州“宠物盲盒”事件中,涉事企业被处以3万元罚款,多地还会开展活体寄递专项整治。企业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顺丰、中通等大型快递企业已明确拒收活体动物,执法中会强化对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杜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违规揽收行为。
在动物防疫领域:依据《动物防疫法》,聚焦活体运输中的疫病传播风险,明确动物运输的检疫、防疫义务。对于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便收寄活体动物、运输中未采取防疫措施,或遗弃活体/死体动物导致疫病传播风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执法中重点核查活体运输的检疫证明(有效期3-5天)、狂犬疫苗接种证明(提前21天注射),同时监督运输容器是否符合坚固、通风、防漏的防疫标准。
迈向文明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我们呼吁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明确活体动物运输的具体标准,让执法有据可依。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活体运输资质认证体系,杜绝无序经营。公众意识需要提升。"领养代替购买"不应只是一句口号,更应成为社会共识。当我们选择将一个小生命带入家庭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责任而非冲动。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无论是流浪街头还是身处牢笼。让我们用法律的武器守护这些无声的生命,用制度的完善构筑文明的基石。因为在法治社会的蓝图里,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拥有尊严生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