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6年1季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②、重点排污单位中实施自主减排措施的,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要求,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排放量为基数,在基数之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得超基数排放(含正常工况排放量和启停机等非正常工作况排放量)。
③、对50个重点行业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所属行业绩效最低等级进行管理;
③、对50个重点行业之外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中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进行管理。
④、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包含涂装工序但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汽车、摩托维修服务业,停止调漆、喷涂、烘干、打磨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