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营镇有村民反映,当地一处养殖场存在将畜禽粪便向外排放的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据当地村民描述,该养殖场产生的粪污被排入106国道沿线的路沟及附近林地,形成自然淤积区域。现场可见排放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气味明显。另有村民指出,附近部分杨树出现枯萎现象,怀疑与粪污排放有关。
我国多部法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对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