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帮遭校园霸凌致轻伤13岁孩子维权反被羁押,曲周公、检、法“认定有罪”,法、检均指定管辖后,邱县检察院认定无罪并获国家赔偿,欲领赔偿被曲周检察院就同一罪名、同一事实又逮捕起诉…两度入狱900多天,坚持无罪申诉12年,河北省检察院设置障碍,获中央巡视组督办后才受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纪检监察机关提级办理或指定浙江、广东等他省办理、彻查的申请

2025年案件经中央巡视组督办后,要求河北省检察院处理此案。
案情简述:

1、2013年5月19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实验中学校园内,初一年级的13岁学生王岩龙,遭到同年级同学伙同高三年级学生十来人采用凌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校园霸凌(后被迫辍学),被寻衅滋事达到【轻伤程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不受案和数年未结案。王曙光帮助遭校园霸凌13岁孩子维权被羁押,曲周县公、检、法“认定有罪”,法院、检察院均指定管辖后,邱县检察院经退侦补查、自侦调查认定无罪并获国家赔偿11.4万元(系邯郸市检察院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后作出的支持赔偿决定)。
2、回来申请国家赔偿执行,曲周县公、检、法就同一罪名、同一事实再次将王曙光“拘、捕、诉”。法院、检察院指定邱县法院、邱县检察院管辖法律文书尚未失效,没有撤销。河北难道有两部法律?曲周法院数次开庭后判处王曙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后,邯郸中院未经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未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公开开庭审理、调查取证、通知关键证人和侦查员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回避、改变管辖等申请作出处理、答复,剥夺律师全部辩护权,是谁伪造了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恳请做笔迹鉴定。两度入狱900多天。


▲河北省检察院12309信息(设障碍)截图


▲南方都市报报道截图 2016.12.17

▲浙江法制报报道截图 2016.12.19

▲人民网报道截图 2017.2.27

▲点视频播放 新黄河媒体报道 2025.10.29

▲扬子晚报官方报道截图 2025.11.18

案件通过《南方都市报、人民网、浙江法制报、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新黄河、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扬子晚报、极目新闻、观察者网、微博》等媒体客观报道,广泛传播,引发了社会对校园霸凌、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关注。
以上,已符合最高检直接受案,要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全体回避,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提级直接办理或指定浙江、广东等他省办理、彻查。静待2026中巡组(回头看)第二次督办,那个时候许将迎刃而解!
第一季:帮遭校园霸凌致轻伤13岁孩子维权遭刑拘,曲周县公、检、法“认定有罪”,法院、检察院均指定管辖后,邱县检察院经退侦补查、自侦调查认定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2013年5月19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宿舍内,初一年级的13岁学生王岩龙,遭到同年级同学伙同高三年级学生十来人采用凌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校园霸凌(后被迫辍学),被寻衅滋事达到【轻伤程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不受案和数年未结案。

2013年4月底5月初从海口回曲周(海口-郑州航班),5月19日当天,我回曲周老家给逝世一周年的父亲立碑(父亲2012年5月19日交通事故去世),立完碑准备回去时,乡邻王青志找到我说孩子王岩龙(13岁)在学校被十几人打伤(案发当天王岩龙报案笔录),公安机关不立案,在医院还被威胁恐吓,村里上过大学,希望我留下来帮其处理王岩龙被打一事。青志对家有恩,就留下帮其处理孩子被打一事。
因曲周县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拖延立案,贻误最佳破案时机,致使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接受处罚。为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尽快将遗漏、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我和高保群根据王岩龙及其法定监护人王青志的授权委托,就办案单位的不作为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投诉与举报。 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对公安机关挪用办案经费建公安局办公楼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材料都是委托律师写的。
通过信访、网络发声推动案件立案,曲周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0日决定立案,6月29日曲周县公安局对涉嫌实施校园霸凌的张某晓、赵某、贾某峰三人上网追逃,后张某晓、赵某陆续到案,并如实交代了李某刚、路某杰、花某薇等人参与殴打王岩龙的事实,因曲周县公安局未及时对李某刚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再次网上发帖举报,在持续举报下,截至2014年9月,曲周县公安局锁定了张某晓、赵某、贾某峰、李某刚、花某薇、路某杰、黄某源等7名涉案人员。
然而,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却因此摊上了官司。也正是因为我的助人维权的申诉、控告活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王曙光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见曲周检察院起诉书)。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有严格的办案程序,不是老百姓说谁就是谁。
曲周县公安局对涉嫌实施校园霸凌黄某源处理过程:“2014年10月20日黄某源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曲周县公安局认定,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黄某源没有参与殴打王岩龙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2015年11月12日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殴打王岩龙的从犯张某晓,曲周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6个月,将我刑拘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与王岩龙代理律师确认),其他取保。
我跟黄某源唯一一次接触,民警全程都在场。2013年6月我去城关派出所问案件进展情况,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卜某坤说让办案人员抓紧查,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刘某岭说办案单位没有车,说用我的车,后带领王曙光到黄某信经营的门市部,找黄某源调查询问王岩龙被寻衅滋事案的情况。刘某岭亮明公安身份后,黄某源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同伙共计十几人参与殴打王岩龙的事实。当办案民警刘某岭要求黄某源签《笔录》时,遭到黄某明的阻挠、拒绝,我当时在外面抽烟,为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我打开手机进行了录音(已随刑事申诉书、证据材料提交),这份笔录跑哪去了?我被羁押期间多次要求司法机关调取这份《询问/讯问笔录》,未果。说我威胁恐吓黄某源,简直是一派胡言胡说八道,当时在场的有公安民警、黄某源及其他的叔叔、爸爸、爷爷等七八位亲人。见《刑事申诉状》第9页及录音,第20页刘某岭系王岩龙案办案民警。
2014年10月25日,曲周县公安局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对我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我批准逮捕。为达对我治罪的目的,司法机关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补充侦查手段、公检法联合提审调查手段(联合提审调查是对罪犯的复查,我当时只是一名嫌疑人,公、检、法应该互相监督独立办案)。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未成年孩子被害人王岩龙、王青志父子采用教唆、引诱、威胁、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其父子二人诬陷我。讯问过程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件时,王岩龙、王青志父子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证:对王青志用手拷吊在上下铺床上…戴上背拷…加砖让跪着,用脚踹倒…掉了两个门牙,不签字不行,打耳光…右上臂打成骨折…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见《刑事申诉状》第26-27、30-33页。


▲曲周县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曲周县公、检、法“认定有罪”,将我诉至曲周法院。律师介入后,因本案不宜在曲周县法院审判,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曲周法院刑庭袁章印副庭长认为律师提出的改变管辖申请具有正当事由,改变管辖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故采纳律师改变管辖的意见,就律师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依法报请邯郸中院作出改变管辖决定。



邯郸市中级法院于 2015年6月29日依法作出指定邱县法院管辖的决定;邯郸市检察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作出指定邱县检察院管辖的决定。本案经过侦查、补查和“公、检、法联合调查”等全部刑事诉讼程序后,邱县检察院公诉科睢(隋)景全科长,与我进行多次谈话,邱县检察院经退侦补查、自侦调查,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2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我无罪释放。
【向赔偿义务机关曲周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遇障碍】
▲河北省检察院、省涉法涉诉中心督办截图
2016年4月1日,我与郑吉文律师向赔偿义务机关曲周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面向曲周县检察院正式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律师手续、证据材料后,当时的经办人赵某平经请示检察长,赵某平告之不能出据手续,迟迟不受理。因曲周县检察院收到我及律师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后,迟迟不予出具材料回执和受理通知,致使我再次走上信访和申诉之路。
2016年4月27日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涉法涉诉服务中心(J200244)反映曲周县检察院的违法,省检察院领导付振霞要求邯郸市检察院王瑞敏处长督促曲周县检察院立即受理,曲周县检察院仍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任意枉为:2016 年6月2日凌晨,办案机关联合出动十多台车辆、二十多名干警,对13岁的孩子被校园霸凌受害人王岩龙所在村庄家进行围捕,像抓犯罪嫌疑人一样将其带到了不知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后来大约夜里十二点送到了公安局,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不让上厕所,从深夜十二点一直到第二天下午,并连续询问长达 12 小时之久,特别强调的是司法干警不允许王岩龙的法定监护人到场。对未成年孩子被害人王岩龙采用教唆、引诱、威胁、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其诬陷我。抓捕讯问过程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件时,王岩龙、王青志父子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证。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见《刑事申诉状》第30-33页。
试问,一名未满 14 周岁的孩子,遭遇校园霸凌致轻伤后,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调查”,初中未毕业便被迫“辍学”,全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就连帮助未成年人维权的我被认定犯罪,这难道就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意吗?绝对不是。
【省检、省涉法涉诉中心督办后曲周县检察院受理,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省检、省涉法涉诉督办后曲周检察院受理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7日决定受理我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同年8月6日以“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我不服曲周县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2016年8月16日,我委托代理律师郑吉文律师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2016年10月11日,邯郸市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曙光经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邱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被羁押时间为424天。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对赔偿请求人王曙光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邯郸市检察院作出邯市检赔复决[2016]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依法支持王曙光的刑事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1700元,并为王曙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邯郸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二季:回来申请国家赔偿执行(欲领国家赔偿),被曲周县公、检、法就同一罪名、同一事实再次拘、捕、诉(法院、检察院指定邱县法院、邱县检察院管辖法律文书尚未失效,没有撤销)。
2016年10月20日,正当我准备由海口回到曲周申请刑事赔偿执行时,在办理登机手续过程中,被机场警方控制。 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曲周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8日就同一罪名、同一事实再次对我刑事拘留,于 2016年11月3日向曲周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曲周县检察院以我涉嫌犯妨害作证罪向曲周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律师以曲周法院和曲周检察院不具有管辖权/不宜行使管辖权提交了《回避和管辖异议申请书》,无果。
法院、检察院指定邱县法院、邱县检察院管辖法律文书尚未失效、没有撤销。河北难道有两部法律不成?

▲2016.10.29被曲周县公安局同罪名再拘留

曲周县法院强行审理,经过数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我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未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公开开庭审理、调查取证、通知关键证人和侦查员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 回避、改变管辖等申请作出处理、答复,剥夺律师全部辩护权,一再与律师确认,二审剥夺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权,是谁伪造了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书,恳请调查、做笔迹鉴定。邯郸中院于2017年10月23日径行作出维持裁定。2018 年3月1日王曙光被释放。后向邯郸中院、河北高院申诉,被驳回。
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具体见《刑事申诉状》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向河北省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邮寄处照片
期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办案单位作出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我提供书面说明。后又以相同理由,要求我提供原办案单位作出的补正文书。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补正材料通知,我及时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补正申请。河北检察院0310-12309信息:逾期未补齐(未能在30日内)视为我撤回申诉。邯郸中院判决书漏洞百出,包括但不限于案号、笔误等多处。法律文书的问题,不是我申诉人的问题,不应该成为不受案的理由。

▲河北省检察院12309信息(设置碍)截图
基于上述事实,为防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申诉人王曙光未能在30日内将补充材料邮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见12309信息),径直作出“视为王曙光撤回申诉”的处理决定,已提交《关于补正材料暨坚持申诉的说明》,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说明正在申请补正以及坚持申诉的意见。请你院以人民为中心,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理念和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决定对本案提出抗诉。

案件经中央第7巡视组督办,要求河北省检察院处理此案。
2025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与我的委托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当面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口头告知郑吉文律师王曙光申诉一案受理。
2025年10月9日19:22短信(12309)告知郑吉文律师王曙光申诉一案依法受理。
中央巡视组督办后,邯郸中院仅邮寄了补正文书复印件,至今仍未收到邯郸中院作出的补正文书原件。


2025年10月7日、10月1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陈鸷成厅长反映,提出刑事申诉至今仍未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案法律文书通知书。 2025年10月16日010-12309最高检回复说已转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18日,媒体以“男子称帮邻家孩子维权过程中被控妨害作证,获国家赔偿后因同样罪名入狱,多年申诉被受理”为题再次进行了报道。
2025年11月19日下午河北检察院(0311)6687 3615电话告之律师:王曙光案由省检院第十检察部转至第一检察部(检察侦查)立案,确认了收件地址,告之相关法律文书随后寄送(最迟22日应收到)。同日18:06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短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您好,您的申诉案件已转至我院第一检察部办理,办理结果或进展将在三个月内向您答复,请耐心等待。
2025年11月21日收到12309短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王曙光: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查,您反映的刑事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2025年11月24日向河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及分管梁红继常务副检察长邮寄了王曙光刑事申诉案补充证据线索: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王岩龙案办案民警刘某岭与王曙光对话,说没那么简单/案子复杂不交询问笔录,说做笔录需要两名干警迟迟不交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当时王曙光去派出所向所长卜某坤问案件进展,卜某坤安排民警刘某岭去查,派出所没车征用王曙光车,民警带领王曙光接触了黄某源,未对黄某源威胁,后来被轰出来的)。

因迟迟未收到受案法律文书,2025年11月24日开始连续拨打(0311)6687 3615(系河北检察院官方第一检察部对外公示联系方式)问受案法律文书何时可以收到,无人接听。期间也多次拨打(0311)12309终于接通,说查不到我申诉的相关信息,只能找检察一部。

▲河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官方电话截图
自 2024年10月25日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河北省检察院从设置障碍到巡视组督办受理案件,至今,我仍未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案法律文书通知书。2025年12月13日向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检察侦查厅、控告申诉检察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组提交了“要求河北省检察院全体回避,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级直接办理或指定他省办理的申请”。






我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原审裁判存在实体和程序错误,本案申诉具有法定事由,符合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我无罪。具体见《刑事申诉状》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初一年级的13岁孩子王岩龙,遭到同年级同学伙同高三年级学生十来人采用凌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校园霸凌(后被迫辍学),被寻衅滋事达到【轻伤程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不受案和数年未结案,检察机关非但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错误的对助人维权的我作出批捕决定,又将我诉至法院。为达到对我判刑的目的,司法机关穷尽了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程序,以及“公、检、法联合提审调查” (在法院、检察院指定邱县管辖后,曲周公检法进行的联合提审调查)程序,纷繁复杂、艰难曲折。两次入狱,累计被羁押900多天,身心承受巨大痛苦,长期的司法波折对其个人及家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遭受校园霸凌导致受轻伤的被害人王岩龙,其作为未成年人、中学生,相关机关,不但应当给予他特别安全保护,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心理辅导、干预和治疗,绝不能让其初中未毕业便“辍学” ,更不能像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去对待这个孩子。 然而,王岩龙被寻衅滋事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并未及时处理校园霸凌案件,却是急于将帮助王岩龙维权的我定罪判刑。为取得我“犯罪”的指控证据,办案人员竟然采用教唆、引诱、威胁、限制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强制未成年被害人王岩龙及其法定监护人王青志诬告陷害我。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
抛开我王曙光的案子,孩子都会长大,都会步入社会,那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究竟把怎样的一个世界交到他们手里?如果我们从小受的教育就是正义最终要战胜邪恶的话,只要我们不要有那种一时之欲、一时之贪、一时之欢、一时之糊涂,不要让我们的孩子从此不再相信我们。

2026年,静待中巡组(回头看)第二次督办,那个时候所有事情许将迎刃而解。2026,愿校园无凌,不放弃追求正义,相信法律,逐梦向前行…
申请人:王曙光2026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