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石家庄市宣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根据响应要求,相关部门需指导并督促辖区内的石料加工等工业企业,落实全面物料覆盖、停止产生扬尘的露天作业及暂停物料外运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然而,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第4天,即2月12日,位于灵寿县灵寿镇辖区内出现相关情况。据观察,在G234国道与Y551乡道交叉口西南方向约700米至1200米处的一处企业厂区及周边区域,存在大面积石料堆体未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此外,该区域露天场地还堆放有大量装有工业用碳酸钠的编织袋,这些物料亦处于露天状态,未采取符合规范的苫盖或入库存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单位有义务执行政府的应急措施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要求:“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业物料(如碳酸钠)的露天堆放,同样需符合相关防尘规定,以防止物料遗撒及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相关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各项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立即进行全面覆盖或清理,消除环境影响。截至发稿时,相关区域物料堆放情况未发生明显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