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 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 企业通过省或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待审核通过后,人社部门将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
📍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B9NvpMR4bRWa-cWU3H17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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