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2024年3月13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关于支持培育(引进) 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2024〕-22)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2026〕-1) ,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 推动产业跃升,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补贴资金从市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 专项资金中列支, 按照“先投后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坚持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重点方向,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等优势产业, 扎实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以工业互联网引领数字化转型, 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 聚焦冶金、纺织、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 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 加大投资力度, 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实施改造; 支持企业在节能低碳、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 支持建设制造业通用型发展平台, 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软件和设备投资不超过15%的财政补贴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必须是工业企业;
2. 项目备案(核准) 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成长性较好,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4. 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要求, 手续齐全,且已开工建设。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申报一次,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条根据申报通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 完成初审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各县(市、区)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抽取专家或遴选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按照“形式
审查-专家评审-财务审核”的流程开展工作,提出拟补贴企业项目名单,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 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 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补贴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