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桃)行罚决字〔2026〕0118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自由职业者,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6年2月2日晚19时许,郭**带孩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车棚处,违规燃放“仙女棒”、“小金鱼”、“精彩三分钟”等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手机检查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