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
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的,原则上应委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确因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强,采购单位工作人员难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需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应当聘请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冀财采〔2025〕12号)第六条规定的人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 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采购人代表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委托本单位人员《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附件1);采购人委托外单位人员为采购人代表的,报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填写委托外单位人员《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附件2)。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前,应将采购人代表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代表为本单位人员的,需备案《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委派本单位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为外单位人员的,需备案《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委派外单位人员)和相关专业职称证书等材料(备案邮箱:sjzcgrdbba@163.com)。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全部评审专家名单,并将采购人代表明确标注(例:张××〔采购人代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一是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无故迟到;二是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三是不得在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四是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五是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六是采购人代表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评审劳务报酬;七是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法律规定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除外;八是不得泄露项目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九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委派本单位或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资料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作为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