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并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备必要的承办资质
参照国家和我省大病保险经办的相关标准,要求社会力量或其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且上一年度末及最近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均不低于B类,确保其具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
要求社会力量在全省或统筹地区内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服务省级项目的,需在各设区市及雄安新区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服务地市级项目的,分支机构覆盖率一般不低于60%,并在经办片区内设有服务团队,鼓励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确保服务可及、监管到位。
✅具有丰富的承办经验
要求社会力量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并在河北省内有长期护理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经验,确保其能够快速上手、规范操作。
✅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
要求社会力量的总公司及省级机构配备专职精算师,服务团队应具备医学(护理)、精算、财经、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人员,并保持主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服务连续性和专业性。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要求社会力量具备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的条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申请、评估、护理、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信息上传准确、全程可追溯。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要求社会力量建立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制度,做好数据隔离、脱敏、加密工作,严格把控数据传输、使用、储存等环节,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支持创新药械应用
要求社会力量熟悉国家和省级创新药械目录及相关政策,能够根据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
✅实施时间:
自2026年3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