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
(2026年3月1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优化石家庄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本会会员执业权益,规范投诉行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或者其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捏造、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方式滥用投诉权,意图使被投诉人受到行业处分或者干扰被投诉人正常执业秩序、合法执业权利行为。
第三条 处理恶意投诉行为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效率便民、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同一投诉人自首次投诉受理之日起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投诉会员,均查无实据的;
(二)同一投诉人自首次投诉受理之日起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两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伪造、变造投诉材料的;
(四)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五)本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已对投诉事项作出生效处理决定,或者投诉事项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判,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六)其他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执业时,应签署《诚信投诉告知书》,承诺投诉内容真实、材料合法,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将被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
第六条 本会在处理投诉、举报的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恶意投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核查。
第七条 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将恶意投诉人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并视情况向本会会员进行提示;
(三)对于情节恶劣的恶意投诉人,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八条 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会员可以向本会提出维权申请,本会将对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
第九条 本会会员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或者煽动、唆使、帮助、雇佣他人实施恶意投诉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将根据行业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建议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本会会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本条第一款行为的,本会可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