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反映称,无极县郭庄镇后北焦村、津石高速北侧约500米处,一处隐藏于小树林内的小型生物肥加工窝点长期违法生产,现场露天晾晒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恶臭刺鼻,对周边空气、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危害村民健康。
据反映,该加工窝点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长期露天作业,产生的恶臭气体扩散至周边区域,村民对空气质量及饮用水安全表示严重担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排放。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从事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理活动,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