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唐县上方乡范家佐村南存在大量露天晾晒鸡粪的现象,对当地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据反映,露天晾晒的鸡粪散发强烈恶臭,周边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村民日常开窗通风受到限制,同时可能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村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露天晾晒鸡粪产生的渗滤液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便。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就该村露天晾晒鸡粪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