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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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在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备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
位。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评估主体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依据,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石家庄市委政法委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石家庄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以下简称市稳评促进会)作为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的自治组织,协助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开展机构备案、业务培训、信用公示、案例评选、课
题研究等工作。- 2 -
第五条
石家庄市委政法委是市稳评促进会的主管部门,该促进会在石家庄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向市稳评促进会提出备案申请,由市稳评促进会审核、踏查合格后向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备案,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承接石家庄市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新时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组织章程。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20㎡,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 3 名及以上专门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包含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岗位),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经市稳评促进会培训且测试成绩合格。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法学或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五)工作人员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 3 -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的能力。
(六)评估项目负责人应为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专职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其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任职从业。
(七)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市稳评促进会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市稳评促进会负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踏查,踏查、审核合格后,呈报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在石家庄长安网等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自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市稳评促进会报送变更信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
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信息。(二)独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会同评估主体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四)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费用。
(六)接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四)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提供政策起草、方案编制、规划、监理、设计、造价、环评、招标代理、监测评估、建设施工、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的单位,一般不得承担、参与同一项目稳评服务,确需参与的,需向石家庄市委政法委报备。
(六)设立专项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职人员系统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分类存储、定期核查机制,实现评估资料的全周期规范化管理。调查记录、问卷、访谈纪要、数据底稿、专家意见等原始资料留存不得少于 15 年。
(七)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评估主体所有。未经评估主体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八)依法依约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稳评促进会在石家庄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预警提示。对于需要整改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进行公开通报,取消备案。
(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党委政法委备案的。
(二)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 6 -
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
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恶意抬高
风险等级的。
(三)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不接受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及市稳评促进会监督管理的。
(五)因不遵守职业规范、操作不当等引发社会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市稳评促进会每年对评估案例进行优选,对优秀案例进行全市表彰,并向上级推荐。
第十四条
对新提出申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市稳评促进会要尽快审核、及时踏查,按要求及时向市委政法委备案,同时要动态管理,对从业人员及时培训。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及市稳评促进会对违规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取消备案资格,作出取消备案决定前,应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陈述和
申辩。
第十六条对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列入“黑名单”,
5 年内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稳评促进会对社会稳定评估工作制定具体操- 7 -
作指南或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
阅读 63
修改于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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