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实名举报,行唐县上闫庄乡蒋家峪村水峪自然村村口对面山体上,有人借“治理废弃矿坑”之名,公然进行非法盗采山石活动。据反映,该区域本身即为早年非法开采形成的历史遗留矿坑,如今却成为新的违法行为的温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以治理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就该区域借“废弃矿坑治理”名义非法盗采山石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