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现场拍摄反映,正定县光明东路附近(光明东路70号地面停车场周边区域)存在违规倾倒、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现场有大型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挖掘机正在对垃圾进行就地填埋作业,无任何防渗、抑尘及环保防护措施,建筑垃圾直接裸露堆放并填埋于林地旁的空地上。
据反映,该行为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采取防渗漏、防扬尘、防二次污染的必要措施。建筑垃圾中的水泥、砂石及其他废弃物可能污染周边土壤,渗滤液存在渗入地下污染区域地下水的风险。同时,现场作业产生的粉尘影响空气质量,填埋区域紧邻林木,长期堆放易滋生蚊虫、产生异味,破坏周边植被生长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或自然资源等部门就该区域违规倾倒填埋建筑垃圾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