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寨乡青廉小学西侧约800米处,被反映存在大规模偷排养殖粪污和污水、随意倾倒垃圾及污废的行为,对周边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五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养殖粪污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氨氮、病原微生物及抗生素残留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偷排,将导致:
1. 土壤中氮磷过量累积,影响农作物生长;
2. 渗滤液下渗污染浅层地下水,威胁饮用水安全;
3. 排入地表水体造成富营养化,导致水体发黑发臭;
4. 滋生蚊蝇、传播人畜共患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目前,涉事污染源的具体责任主体(规模化养殖场或散养户)、排污规模及持续时间、是否已由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介入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固体废物规范处置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