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中职学校探索开展春秋假,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每年设置春假、秋假各一次,原则上春假安排在4—5月、秋假安排在10—11月,每次2至3天。春秋假占用的教学时间,主要通过统筹利用日常机动教学时间或优化寒暑假安排等方式合理调整,确保每学期教学时间总量不变、国家规定教学任务全面完成。鼓励与法定节假日、周末相连,形成较长时间假期。农村地区可结合农忙季灵活设置,有冰雪等特色资源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调整。具体放假时间、时长及普通高中学校是否开展,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相对错峰安排,动态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