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类别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录取分值”5%的标准和10分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2、公安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照顾10分。
3、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军人子女优待办法,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籍青年照顾10分。
5、河北省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等五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6、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时,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即可作为少数民族成分证明,无需到县级民宗部门另开具证明。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