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东石门村周边,有群众反映存在取砂石料作业的行为。据反映,现场扬尘较大,并提及“散乱污”相关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取石的,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取砂石料作业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可能产生扬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若涉及林地,可能对林木和地表植被造成破坏;若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则涉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目前,涉事取砂石料活动的具体规模、责任主体及是否持有合法采矿许可、是否已通过环评审批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相关监管部门正依法依规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