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邯邰镇大流中学南侧一处厂院,被群众反映存在露天堆放垃圾废渣,并利用农地土坑进行填埋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利用农地土坑填埋垃圾废渣,造成以下危害:
1. 露天堆放:垃圾废渣无苫盖,大风天气产生扬尘,雨天渗滤液下渗;
2. 土坑填埋:未采取防渗措施,渗滤液直接污染土壤和浅层地下水;
3. 占用农地:破坏土地种植条件,影响农业生产;
4. 长期累积污染:垃圾废渣中的有害物质在土壤中富集,治理难度大。
目前,涉事垃圾废渣的具体来源、性质及是否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利用农地土坑非法填埋垃圾废渣的隐蔽性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