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北褚镇故城村西侧约200米处一条未命名乡间道路西畔,被群众反映存在长期大规模倾倒畜禽粪污及生活污水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长期大规模倾倒畜禽粪污及生活污水,造成以下严重危害:
1. 土壤污染:粪污及污水中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渗入土壤,破坏土壤结构和生态功能;
2. 地下水威胁:污染物下渗污染浅层地下水,威胁周边饮用水安全;
3. 恶臭扰民:畜禽粪污发酵产生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及居民生活;
4. 长期环境破坏:长期大规模倾倒,污染累积效应显著,治理难度大。
目前,涉事倾倒行为的责任主体及是否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农村地区乡间道路旁成为非法倾倒畜禽粪污及生活污水场所的典型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