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26年5月29日受理清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石家庄冀汇睿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及主要犯罪嫌疑人房平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集资参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本案集资参与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四、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应将非法集资款项及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工资收入以及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立即退至清河县公安局。主动及时退缴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公开提起公诉等流程信息情况。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本院0319-8053056。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6月1日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一审:董春晓
二审:孟霄昕
三审:张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