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九口子乡某村,有群众反映2024年该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以上级跑项目名义实施“某路段道路”工程。据反映,该负责人自行找无资质施工队施工,导致道路建成仅两年多即严重破损,村民出行提心吊胆,被指为典型的“豆腐渣工程”。反映人同时质疑该负责人个人生活水平在项目后明显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七十三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映的问题包括:
1. 利用惠民项目自行发包:未按规定招标,将工程交由无资质施工队;
2. 道路严重破损:建成仅两年多即破损严重,村民出行存在安全隐患;
3. 工程质量存疑:涉嫌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等问题;
4. 反映人质疑:对工程发包过程及后续个人消费变化提出疑问。
目前,涉事道路工程质量是否已被交通或住建部门核查,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发包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村级惠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资质、质量监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