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只里乡浩林灿家庭农场,被群众反映存在私挖大坑囤存养殖粪污的问题。据描述,坑内粪污呈血色,恶臭废水露天囤积,严重污染周边农田水土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五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
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该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包括:
1. 私挖大坑囤粪:未采取防渗措施,属逃避监管行为;
2. 粪污呈血色:可能含有血液等屠宰或病死动物废弃物,污染风险更高;
3. 恶臭废水露天囤积:严重污染周边空气、土壤和地下水;
4. 破坏农田水土:紧邻农田,威胁粮食生产安全。
目前,涉事家庭农场是否已被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该事件反映了养殖场私挖渗坑囤积粪污、严重污染农田水土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